4年辗转,几易其稿,我国第一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终于在上海正式出台。
2009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下称《规定》)正式颁布,它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交代。而去年令北京网店新规陷于尴尬漩涡的个人经营者办照问题,在上海的《规定》中被“选择性淡化”,这让获得“特赦”令的上海个人网店店主欣喜不已。
在如今经济萎靡的大环境下,电子商务成了其中为数不多的抗跌板块。有调查显示,2008年,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继续保持20%以上的增长率,仅上海一地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就达2758.17亿元。
现在,《规定》虽然出台了,但不足3400字的它将怎样挑头填补这一新兴活跃市场的法律空白?推行宽松监管个人网店的决定是否就意味着它能在争议中博采众长而更趋于实际?
规定中的“左右倾”
有评论认为,北京的网店新规好比是规定中的左派,激进冒险。对从企业到个人的监管对象“一视同仁”且难于操作,以致最后沦为摆设。
为此,今年1月份,北京工商局方面终于有所松动,宣布2009年将会把B2B交易平台中的网店、专业门户网站和综合门户网站中的经营主体纳入监控,而没有再提及C2C形式的个人网店。如今,上海的《规定》一出台就明确允许C2C形式的一般销售者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
上海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潜认为,“我们未对个体户加以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是在他们的萌芽期起到帮助他们孵化的作用。如果他们发展壮大了,将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除了个人网店店主以外,上海对待C2C网店的做法也博得了相当一部分专业人士的好感。易观国际电子商务分析师曹飞就表示,上海的《规定》与去年北京的网店新规相比确实更人性化,将个人和企业区别对待,应该是一种更灵活的监管。
与此同时,《规定》把以前靠道德等起效的软约束转变成硬性条款。
自从去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分众传媒的“短信门”事件后,人们开始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就要求企业应当向信息提供人说明采集目的和使用范围,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向《IT时代周刊》解读了《规定》的部分内容,“根据《合同法》,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广告内容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商品实物、售后服务等与商家所描述的不符时,商家往往以‘广告内容仅供参考’而敷衍了事。但根据这条规定,今后商家对商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做出的许诺将自动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内容。”
而《规定》的第十九条则是在我国第一次把电子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正式写入地方性法规里,对规范企业经营和保护买家利益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另外,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受企业入户时需要采集企业的注册资料并进行初步核实。为了利益而轻视这个步骤的平台,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春泉律师补充道。
虽然有亮点,但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规定》的内容仍然主要是些一般性的原则,而一般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早就在以此律己了。有观点就指出,一些有分歧的地方在最终成型的《规定》中都被搁置,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网店的提案,“相比北京规定的‘左倾’,上海规定有‘右倾保守主义’之嫌”。
有北京的前车之鉴,上海的谨慎是可以理解的,但从上海市电子商务协会项目咨询部副主任肖昆介绍的情况来看,也是基于长远的考虑。他表示,没有太多关于C2C方面的规范,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国家关于电子商务法律的缺失。如果与后出台的国家法律相冲突,地方就会非常被动,所以上海的《规定》就先解决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本刊记者还多方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相关的立法问题,但关于详情,各方均以不便透露未予告知。
对于《规定》,曹飞的评价不失客观,他认为地方性法规能起到的效应的确有限,更多还是一种试点,但传达了一种信息:要对电子商务市场要有更严格的监管,以保证这个市场健康发展,特别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促进的虚与实
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成本、效率、打破地域限制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知情人士透露,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对电子商务是重“规范”还是重“促进”,曾经在内部引发了很大的分歧,最终鉴于当前经济低迷的大环境以及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形势,把“促进”确定为基调。
但是,《规定》制定方的好意并未得到一些企业的领情,它们对于《规定》也并未有想象中的喜悦。
国内最大的汽配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华汽配网的CEO王宇星在结束一个漫长的会议后,拿起这份《规定》又若有所思地放下,“在《规定》刚出来的时候,我们就学习和研究了。但恕我直言,我个人觉得它有些空洞。”
“《规定》对我们而言基本上有两点意义,第一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等,是对我们的约束;第二是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决定,是对我们的鼓励。前者我们一直在执行,这是我们的生存之本。但后者,《规定》只提到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并没有提到具体怎样去操作,”王宇星说,“我们很希望政府能够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我们更希望政府能出台一些有实质意义的实施细则。”他还认为,如果只根据这个《规定》,包括中华汽配网在内的很多对电子商务有兴趣的企业还是不知道怎么做。
另一家上海的B2C企业则表现出更大的失落。该企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他曾经在《规定》起草阶段献策献言,希望有一些实际的措施能够出台,但是最终未被采纳。“对于促进的部分,我是有些失望的。很典型的比如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因为网店和实体门店销售不一样,转移发票比较麻烦,那网上打印的单据是不是有效?”该负责人表示希望看到具体措施,并欢迎在自己公司进行试点。
对于上述二人的不满,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资深律师朱屏解释称,“第一个出台的相关规定很难做到相当细致,还需要经过一个完善的过程。目前的《规定》从目的性和导向性上来说,主要是引导正面发展,对合理的行为进行鼓励,对违法的行为进行禁止,或者加强监管。”肖昆则表示,细则何时出台还没有具体时间表,但正在积极筹备,“我相信具体的实施细则出来,会对企业的发展有一些显著的推动。”
税收之备?
长期以来,网络交易一直处于征税盲区,《规定》中要求电子商务企业保留交易信息和交易凭证等细节,引发了业界猜测,即这是为今后对电子商务征税作铺垫。
肖昆并没有回避这个问题,他直言:“既然作为一家企业,肯定要承担社会责任。不管怎样,交税是肯定的,但是出台具体原则主要是国家税务部门的职责,地方法规不便对此做明确的定义。”
IDC(中国)在今年初发布了《电子商务服务业及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社会经济影响》白皮书,预计我国200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将达到25100亿元。2008年,我国也不过只有四个省份的GDP总量超过20000亿元,而一些线上交易因为没有开具正规发票,交易额无从统计。
实际上,国税总局早就在关注网络交易了,去年底提出的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就被外界看做是一种信号。综合各方信息来看,国税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将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共性的问题,归纳、统一到《税收征管法》中。
据朱屏介绍,电子商务征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新课题,即使一直对网络交易持宽容态度的美国也在考虑如何征税的问题。国税总局近期表示,拟从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制度设计、对行政协助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科学界定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入手,争取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与完善。
对此,朱屏表现出了一丝忧虑,她说:“如今很多电子商务企业都处于无税的状态,税收的成本已在销售价格中被剔除,而这种价格优势必将在征税引起的价格上涨中被挤压,因此这个税怎么收也将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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