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一朋友通过一个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个皮包,但经当地技监部门鉴定,实为假货。朋友于是要求对方赔偿,但遭到拒绝。他们称,自己只为商家销售商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应承担该由商家所承担的责任。如今,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不少网商凭借开放的网络,给交易各方提供了无界的平台。这在给网民购物带来方便,给电子商务带来繁荣景象的同时,也衍生了一些问题。譬如,围绕假货产生的欺诈、盗版、侵权等问题就总是不断。前些时,央视《焦点访谈》曾曝光了淘宝网知假售假、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而淘宝网称,他们在防假除假上已经做了不少努力,如去年一年共处理侵权商品1400万件,还与6000多个品牌商、权利人联手,直接从网页上删除了571万件侵权商品。这虽是其“表功”所说出的一些数字,但透过这些数字也不难看出,一些网络购物平台存在的卖假售劣的问题多么突出。
尽管这类问题的责任方主要是在网上推销和卖货的商家,但是,为他们提供平台的网站也还是难辞其咎。有专家指出,网络如果给那些能提供真货凭证的商品加权(即给予更好的排名和展示),那就自然能将假货打压下去。但现在像淘宝网这样的平台,其商业规则却是给竞价高的和保证金交得多的商品加权。并且,在有确凿的举报后,他们也只是删除有问题的商品信息,而对制造问题者并未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信息、扣分、直至冻结账户等处罚措施。这就在客观上放纵了一些假劣和侵权商品的泛滥。
当然,这类问题之所以能在一些网站出现,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前不久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打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强调对情节严重的网络购物平台将约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断网。这当然是个好举措。但仅靠行政手段还远远不够。因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不仅涉及卖家、买家与诸如淘宝网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还有电子商务中介机构,如认证机构、支付担保机构等,他们的权利义务该如何界定?再者,诸如淘宝网这样的网络平台,所承担的到底是类似房地产中介的经纪、居间角色,还是类似百货商店的销售渠道角色,抑或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还有他们在事先该怎样去履行监管卖家的义务等,这些都需要用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
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虽是一个新事物,但其诞生的时间已不短,网络购物的问题也在不断显现。因此,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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